问题 | 房产过户流程及离婚要求 |
释义 | 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的主旨是介绍了具体的办理流程,包括公证、转让、契税申请、登记手续等。同时,文章还提到了离婚过户房产的法律规定,包括双方协议、评估补偿、拍卖变卖等情形的处理。此外,对于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情况,也提及了处理方式。总之,文章旨在提供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的具体步骤和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如何办理房产过户 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的流程如下: 1、公证处办理析产的公证(如有离婚的判决书无需办理公证); 2、交易中心办理转让;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的契税的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的手续并缴纳登记费; 5、取证。 夫妻的离婚涉及房屋的转移的,一般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双方就财产达成的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的过户的手续,即办理买卖的过户,即按照正常的买卖的程序办理,一周左右的时间即可。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离婚过户房产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结语 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需要按照一定流程进行,包括公证、转让、契税申请、登记手续等。双方离婚涉及房屋转移时,应共同申请登记,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提交相关材料。离婚过户房产的法律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涉及房屋所有权归属、评估补偿、拍卖变卖等情形的处理。对于婚前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离婚时需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协议,则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归属,并根据民法典规定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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