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
释义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2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一、污染环境罪是过失还是故意?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过形式,除了污染环境罪外,均为故意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新罪名,但并未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对此,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目前,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争议,实质上涉及对污染环境结果的不同认识。污染环境结果的发生,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年限或者积累到一定程度才能显现,目前科学技术手段很难确定污染结果是否发生,那么,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结果,一般人不具备预见能力,对于无法预见的事情,《刑法》就不能苛责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根据《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必须对犯罪构成要素有主观上的认识才能定罪,那么,在污染环境罪中,在对污染结果无法预见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否突破了刑法罪过原则,笔者认为并非如此。虽然行为人对环境污染后果的主观形态难以判断是故意还是过失,但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污染环境行为形成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危险状态是能够预见的,于此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17:5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