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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释义
    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6年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其第2条在《劳动法》第20条规定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又作了补充规定,即: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我国一种法定的重要的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取决于劳动者是否符合一定条件。但在实践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却是我们无法回避的。第一,按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仅限于极少数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一些长期从事给身体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工种的职工,以及已过黄金年龄的四十岁以上的职工,他们非常渴望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事实上他们的愿望很难实现。第二,一些劳动者即使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由于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往往不敢主张法律赋与的权利,或者在其主张遭到拒绝后也不敢声张。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很重视稳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例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劳动合同按照期限的不同分为定期劳动合同和不定期劳动合同两类,法律严格限制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要求订立定期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应准确表达订立合同的原因,非如此订立的合同视为订立了不定期劳动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9条亦有相关规定,即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订为定期契约,有继续工作者应为不定期契约,定期契约届满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
    (1)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立即表示反对者;
    (2)虽订另外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90日,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30日者。有鉴于此,对于劳动者依法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订立,或者用人单位只同意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建议在今后的《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已有的相关立法作出明确规定,以利于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最终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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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4:2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