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检察院对哪些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可以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3、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5、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 7、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这样说理解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