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期间的抗辩权的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1、保证人抗辩权的特征之一就是独立性,它具体体现为保证人的人格独立性和保证合同债务变更或消灭的独立原因性。 2、保证人抗辩权的特征之二是一般抗辩权和专有抗辩权的并存性。如前所述,保证合同的存在不是孤立的,它涉及主合同,甚至涉及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缔结的委托保证合同(少数情况下,保证人的出现是保证人自己的主动行为所致,理论上成为“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保证债务”,因为主债务人并没有与其缔结委托保证合同)。 由此可见,作为主合同的保证人,其享有保证期间的抗辩权。具体包括先诉抗辩权、主合同无效抗辩权、撤销抗辩权等。当保证人发现主合同签署过程违规,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可以拒绝提供担保,防止掉入合同诈骗的圈套。当主合同的诉讼时效过期,保证人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也又是时效抗辩权的体现。 一、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二、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是什么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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