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婚彩礼退还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关于结婚彩礼的问题,彩礼主要是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予乙方财物的行为,视为附条件的赠予。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该赠予行为无效,要求对方返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下,需具备上述条件的其中一个即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但是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生活的,彩礼是部分返还而不是全部返还,如果是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应当全部返还,实务中彩礼返还的多少是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并且在彩礼案件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彩礼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删除 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我们看一下在实际判决中法院是如何决定彩礼返还的问题,该起案例的经过是张某与代某1经人介绍认识,张某于2021年2月14日在鹿邑县方圆珠宝为代某1购置钻戒一枚(购置价格4420元),双方于2021年2月17日订立婚约,张某经媒人向代某1、代某、滕某支付婚约彩礼现金128000元。张某与代某1交往过程中,张某于2022年2月份开始提出解除婚约。双方在2021年农历正月订婚后,双方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女方始终如一,但是男方却一直对女方反复无常。2022年2月,男方告知女方要分手,女方对此并不同意,保持着想要履行婚约的态度;2022年6月,男方告知女方想要近期结婚,女方表示尊重男方的意思;随后几个月,男方又想要悔婚,多次以恶劣的态度对待女方及其家人,女方父母曾多次表示想要与男方父母坐下来谈一谈这个事情,但是男方及其家人始终胡搅蛮缠,不与女方进行正式的协商,一心只想要赶紧退婚拿回彩礼。故双方对婚约的解除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且张某在婚约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交往,并公然在朋友圈里宣告恋爱关系,2023年2月7日,男方在其朋友圈里公然发布了一张其与其他女性的合照,并发文:我喜欢李某某。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代某1支付彩礼,代某1收受张某婚约财产,该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与代某1订立婚约后,未进行结婚登记,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代某1应当承担返还彩礼的法律后果。诉讼过程中,张某放弃要求代某1返还累计支付的4000元系其对其诉权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代某1与其父母代某、滕某共同生活,代某1、代某、滕某收受的彩礼应共同返还。关于返还数额,结合婚姻解除原因及当地风俗习惯,一审法院酌定代某1、代某、滕某向张某返还彩礼款96000元。张某为代某1购买的戒指应返还原物。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代某1、代某、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张某婚约彩礼款96000元。二、代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张某订婚钻戒一枚(2021年2月14日在鹿邑县方圆珠宝购置,购置时价格4420元)。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2元,张某负担446.27元,代某1、代某、滕某负担1065.73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审法院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男方虽然支付了128000元和赠予婚戒,但是最终认定女方返还彩礼96000元,而不是全额返还。 我是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屈晓菲律师,您可以直接百度搜索屈晓菲律师。欢迎你留言交流或者电话咨询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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