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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奸罪的主体能不能是女性?
释义
    案例一:王某和妻子结婚后不久便发生了一件让他欲哭无泪投诉无门的事情,他在吃饭的时候被岳母李某用安眠药迷倒,趁王某昏迷的时候,岳母李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在此之后岳母李某又多次用相同的方法对其进行奸淫,王某觉得此事实在是难以启齿,便不敢对妻子说,只好忍气吞声,岳母李某也多次因为此事对其进行威胁要求不要声张,此后的情况愈演愈烈,最后王某只好去公安局报案,但警方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对李某进行惩罚,公安部门并不能控制其岳母并进行法律制裁。妻子和邻居知道此事后,王某不但在家里遭到妻子母女的“虐待”,在工作生活其他方面也受到了周围邻居和同事们的耻笑,王某背负了沉重的压力心灵受到了极大地伤害。
    
    案例二:湖南一未成年吴某,其婶婶宋某对其称需要外出,家里无人看守,以帮忙看屋为由让吴某来她家,但是当晚宋某逼迫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由于吴某年少无知,婶婶又威胁他不要告诉家人,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宋某又是多次采用同样的方法逼迫吴某与其发生关系,给吴某造成了极大地心里恐惧,使得他终日坐立不安,脾气也非常暴躁,行为变得异常诡异且多次和同学以及老师发生矛盾,最终学校多次对其处分使他被迫弃学。此后当宋某再次逼迫吴某时,心里极度怨恨的吴某终于爆发用绳子将其婶婶勒死。
    从案例一中岳母为了达到侵犯女婿的目的而使用迷药先将其迷倒,由此我们可以想到女性虽然在身体方面处于弱势,但是其可以借助药物和男性的信任来达到目的,这样极其容易引起男性身体方面的损害,严重的时候还会引发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这并不是最严重的,强奸行为对人心理和精神的创伤才是不可估量的,身体的创伤可以使用药物治疗来愈合,但是精神上的伤害一旦造成就有可能永远跟随着被害者一生,使之挥之不去,相对于被强奸的女性而言,被强奸的男性造成的这种心灵的创伤有时候可能比更为严重,他们所受到的社会评价将无限降低,有时候人格尊严所受到的侮辱也不是我们所能想象的。男性因为受到了这样所谓的耻辱,在生活上也会自卑自轻,对以后的人生失去信心,一旦造成这种心灵的创伤就很难进行治疗,严重时的情况甚至会影响受害人的一生。
    
    男性在遭到女性“强奸”后,由于心理方面的原因,也由于法律的缺失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他们根本不敢或者不好意思去报案。因此他们在身体、心理及家庭方面遭到伤害后极其容易引发异常行为,严重了也许会采取违法手段来报复行为者。案例二吴某在走投无路之后将其婶婶勒死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笔者认为此处所说的“平等”并不是表面意义上的平等,其核心目的就是社会的各方面男女都能实现真正平等。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的保护对女性来说非常完善,而对男性来说则是沙漠般一无所有,违背了宪法人人平等的原则。刑法规定了猥亵十四周岁以下的儿童定罪为猥亵儿童罪,又规定了对尸体实施强奸的定为侮辱尸体罪,那么一名男童在十四周岁以前受到法律保护,在死后也受到法律保护,但偏偏在十四周岁以后到死亡之前法律就对他们的性权利不施加保护了,这样对不同年龄阶段的男性来说也是不平等的规定,因此我国刑法急需采取措施来弥补这一段空白。作为生活经验的抽象化,法律时时刻刻约束着我们的行为规则,但是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那么完善的规制一切社会现象,社会在发展法律也会不断地调试和完善,其最终目的就是解决我们生活中的问题。与其他犯罪现象相比,女性侵犯他人的案件虽然并不是特别突出,但是并不代表着就失去了宪法对它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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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0 2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