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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沧州烟花年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沧州市公安局将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深入宣传发动。最大限度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全民遵守、共同监督的局面。二是实行网格化巡查管控。春节期间,围绕除夕、初一、初二、初五、十五、十六等传统燃放高峰时段,全市公安机关将举全警之力投入巡控工作,协同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村干部,到基层一线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网格化巡查管控,时时开展宣传巡控。同时,对农村、坟场等易燃放区域,派重兵死盯死守,充分利用人力巡、车辆巡、高点视频监控等方式,持续开展多频次联合执法行动,保持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三是深入排查打击。严厉打击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对不听劝阻、妨碍执行公务、执意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坚持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禁售禁放烟花爆竹需要形成“全民遵守、共同监督”的局面。据介绍,沧州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均制发了《群众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对经查属实的举报线索,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1、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2、举报非法制贩烟火药、黑火药等烟花爆竹主要原材料,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奖励;3、举报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奖励;4、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案情重大,经查证属实并捣毁非法制贩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奖励。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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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7: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