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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证厂棚被“清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释义
    
    随着农村城镇化的推进,动迁建设不断,一些历史遗留性问题也会体现出来,例如无证房屋建筑的处理事宜。由于农村发展程度以及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实践中有很多农房并没有相关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手续,对于这些客观事实,在面临征收时难免成为争议,甚至被行政机关当作“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
    对于该等情况应如何认定?能不能拿到合法补偿?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怎么办?相信上述问题也曾困扰过很多被拆迁人,本次案例中,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行政争议诉讼律师团将为您一一解惑。
    01
    案情概要
    李先生是山东省某县某镇当地村民,因家中长期经营建材生意,在自家房屋后建设了一处厂棚建筑用于存放建材模板、方木等物品,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建设时只是经过了当地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口头许可。2019年7月份,李先生家邻接的路段面临改造,厂棚即在本次征收范围。李先生在初次闻得修路消息时,很为家乡建设感到喜悦,这也意味着自己门前的交通更为便利,同时早早做好配合动迁准备。按照李先生自己的计划,不论当地政策补偿标准如何,都该理解政府修路动迁是为了公共利益,是利国惠民的好事。
    本以为只是一次正常不过的征收,谁知当地的乡镇政府为配合本次修路工程,并未将李先生的厂棚作为征收合法建筑进行征收,而是以违法建筑为由,将案涉建筑划入了“清理范围”。在李先生还在和当地征收方、村委会了解当地补偿政策时,行政机关已经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文件,要求李先生限期拆除厂棚,李先生还未来得及进行任何辩解,紧接着,乡镇政府已经组织相关施工人员将厂棚夷为平地。
    李先生面对眼前的废墟,心中疑惑难解,都是房屋建筑,好端端的政策到了自己这里就是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带着这些困惑,李先生认为只能求助于法律途径来寻求答案,于是辗转找到了商润律师团队。
    02
    维权有方
    在初次和李先生会面时,负责接待的律师便已经提前将基本案情做了整理,同时对李先生现有的证据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了一一分析。案件委托后,因涉案厂棚已经遭到强拆,救济时效不能耽搁,维权方案需尽快敲定,案件专案组经过反复探讨,确定了初步诉讼思路。而对于现有证据线索中所涉及的村委会、乡镇政府、国土局、执法局等多个机关单位,对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的认定,律师组同样结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了进一步细致分析,在理清法律关系后,最终确定以乡镇政府为被告,同时又协助李先生进行二次取证来固定证据。
    于是,承办律师团队围绕本次强拆行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激烈的庭审,律师组综合原被告双方证据、以及被诉行为的实体程序多个角度对案件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赢得了法官的支持,认定被告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的行为违法。
    判决既出,李先生的“违法建筑”厂棚也得以正名,心中的疑虑的阴霾终得拨云见日。
    03
    胜诉判决
    
    
    04
    律师现身说法
    结合现有司法实践以及多个判例,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形,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已成客观现实,本身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也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在动迁过程中,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4条“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可知,对于无证建筑,征拆过程中应当妥善处理,而非“一拆了之”。
    
    假设征收方动迁不当、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而径行将相关房屋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本质上属于执法目的不当、甚至滥用职权。而其所称据此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强制拆除决定等法律文书,更不能成为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
    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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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