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外地孩子需要: 1、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结婚状况证明,是否有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上述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后,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确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