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中介的欺诈手段包括:设置合同陷阱、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赚取不合理高低差价、合同未履行完毕时要求将钱交给代理人、假冒房东、收取中介费以外的杂费等。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房产中介欺诈如何处罚 房产中介欺诈的处罚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3万元罚款,对中介人员处1万元罚款。购房者可以到中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或工商所以及房管部门投诉处理,工商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并通知结果。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合同欺诈手段有哪些 合同欺诈手段有伪造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以虚假货物引诱他人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用根本不存在公司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谎称专利技术引诱他人订立合同、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引诱他人订立合同、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蒋先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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