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土方工程:主要依据竖向设计进行土方工程计算及土方施工、塑造、整理园林建设场地; 2、园林给排水工程:主要是园林给水工程、园林排水工程; 3、水景工程:包括小型大闸、驳岸、护坡和水池工程、喷泉等; 4、铺装工程:着重在园路的线形设计、园内的铺装、园路的施工等; 5、假山工程:包括假山的材料和采运方法、置石与假山布置、假山结构设施等; 6、绿化工程:包括乔灌木种植工程、大树移植、草坪工程等; 7、园林供电与照明:园林中电的用途已不再仅仅是提供晚间道路照明,而各种新型的水景、游乐设施、新型照明光源的出现等等,无不需要电力的支持。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