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丢失房产交易合同,如何维权? |
释义 | 购房合同的保管和补救措施。购房者应妥善保管购房合同,因为它是购房的合法证明。若合同丢失,补救措施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种:1)预售登记前,作废并重新签订合同;2)预售登记后,报纸声明合同作废,并注销原合同后重新签订;3)完成预售登记和银行贷款后,除前两种措施外,还需与银行签订变更协议。对于只有收据没有合同的情况,补救措施与前述第一种情况相同。购房者需注意合同备案情况决定处理方式。 法律分析 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签署购房合同后,该合同将作为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合法证明。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包括开发商签的两本、房管部门备案的一本以及购房者签的一本。 如果购房者要办理银行按揭的话,购房者所有的那本合同要放在银行质押。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需要将所有的四本合同拿到房管部门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缺少任何一本都不行。所以购房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购房合同。如果丢失了,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在不同的时期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各不相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1、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2、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3、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银行按揭后,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 由于房产交易合同是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因此要是购房者的合同丢失的话,需要看该合同之前是否进行了备案,不同的情况下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 一、买房只有收据没有合同应该如何 买房只有收据没有合同的补救措施如下: 1、购房合同在预售登记前丢失合同的,只需将剩余合同作废,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费用,大约200元; 2、购房合同完成预售登记后,如果购房者在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丢失合同,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发表声明合同无效。三个月期满后,用报纸办理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签订的合同,然后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再进行预售登记; 3、购房合同完成预售登记后,如果购房者已经办理了银行贷款合同,除了办理第二种情况外,购房者还需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中。 结语 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签署购房合同后,该合同将作为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合法证明。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包括开发商签的两本、房管部门备案的一本以及购房者签的一本。如果购房者要办理银行按揭的话,购房者所有的那本合同要放在银行质押。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需要将所有的四本合同拿到房管部门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缺少任何一本都不行。所以购房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购房合同。如果丢失了,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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