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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视听资料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释义
    1、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对视听资料着重审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2)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
    (3)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4)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5)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6)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一、行政诉讼怎样进行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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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0:2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