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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
释义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一概认定为无效。尽管以前的司法实践认定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但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协调。限制法人经营活动范围只会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为特殊的权利能力,应当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定。《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法人根据各自的经营范围,享有特定的权利能力,如果法人擅自改变、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则为非法的经营活动,其行为无效。
    对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对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的法律行为又成为越权行为),在理论上与实践中一直有争议。根据目前理论界
    和实务界的普遍观点,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以前的司法实践,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即为无效民事行为。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确认合同是否无效时,应对合同的内容是否超越经营范围进行审查,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关于法人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活动的法律规定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不协调。因为市场经济强调主体的行为自由,而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之一,因此,只有法人的行为自由才能促成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如果把法人的经营活动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把任何超越范围的经营活动都被简单地宣布为非法和无效,只会导致市场经济的窒息和不振,而且也会影响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应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活动,超越范围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然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法人享有行为自由,限制过严可能阻碍经济发展。因此,在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问题上,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权衡市场自由与交易安全。这样才能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三条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乡镇企业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组织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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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8: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