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而言,媳妇不能作为法定第一顺位 继承人 继承 公公、婆婆的房产或财产,但是丧偶媳妇尽了主要 赡养 义务的除外。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私有财产的稳定性。在继承中子女的 继承权 要优于配偶的继承权,这其中的原因是,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而配偶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其继承权是以婚姻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不像血缘关系那样永生存在。这一点可以从 代位继承 的规定中得验证。 儿媳妇要想继承公婆的遗产,一般而言,可以以以下原因请求继承: 1、以有困难需要得到女方家的帮助、照顾的身份参加; 2、以尽到了主要的 赡养老人 义务的身份参加; 3、以其他法律上认可的理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