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出险不告知,二手交易会退一赔三吗? |
释义 | 案情简介: 原告丽丽在名车车行购买了一车辆二手SUV试驾车, 车辆的当前行驶里程为6000公里,购车价格为158000元,其中净车价150000元、保险费5000元、按揭手续费3000元,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丽丽以贷款以及转账方式支付了车款,并在二手车出库单上签了名。不久后丽丽发现所购车辆曾在2018年11月进行过大量维修,涉及更换油底壳、发动机支架、燃油箱等九十多项零配件,并有60000元的保险理赔记录,丽丽认为名车车行在销售时未充分告知车辆情况,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退还158000元车款及赔偿损失489000元。 争议焦点: 1.名车车行有无充分告知车辆维修情况; 2.车辆维修后是否影响正常使用,原告是否存在实际损失; 3.名车车行是否属于消费者欺诈,应依法承担何种经济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令名车车行赔偿丽丽损失45000元,驳回了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丽丽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名车车行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丽丽能自行查询到涉案车辆的出险信息、无必要将车辆的维修项目逐项具体告知消费者的理由不能成立,在丽丽不退车的情况下,判令被告名车车行向丽丽赔偿450000元。 法律分析: 1.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企业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本案中,涉案车辆曾进行大量维修、更换零件,并有高达60000元的保险理赔记录,这些信息都属于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需要考虑的重要情况,被告隐瞒不告知属于消极欺诈。 2. 尽管车辆经维修后仍可正常使用,但车辆品质与新车存在差异,影响消费者的主观判断。名车车行的隐瞒使原告在不知情情况下做出购买决定,原告存在实际损失。 3.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存在欺诈时,应依消费者请求加倍赔偿。本案中被告隐瞒重要信息,对原告构成欺诈。原告请求解除合同、退还158000元车款、并按车款的3倍计算赔偿损失。 4.法院权衡考虑到原告放弃要求退车的诉讼请求,为平衡各方权益,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5万元,约为车款的3倍。 这个案例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同时警示相关企业不得以欺诈手段影响消费者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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