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第三方可以抵押建筑物、土地、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等财产,但转让合同不在其中,不能用于贷款。转让合同不可用于贷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第三方有权处置下列财产以作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等。由于转让合同不在上述范围内,因此不能作为抵押,也不能用于贷款。《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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