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看待上海一饭店老板告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被驳回 |
释义 | 【案情】大皖新闻讯 9月14日,一份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在网上流传,网传信息显示,原告葛某某系一家餐厅老板,其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饭未付餐费,要求支付餐费5688元。 审理中,夏某表示原告所述不实,自己去餐厅系侦查行为。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时,所里也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评析】 简单说两句你们就知道判决膈应在哪了: 1、民警与餐馆成立的是民事合同关系,民警以个人身份到餐馆就餐,餐饮老板提供服务,这是典型的服务合同。 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民警吃了饭,该支付对价。 若是就餐后发现老板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不能将先前行为算作在行使侦查权,而是民警作为普通消费者,发现问题,主动查处。 若是在就餐前就发现餐馆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那么真的需要后续大费周章的先点一桌确认下是不是真野味吗?明知老板是在出售珍贵野生动物,还故意点一桌,这不是帮着老板多侵害了两条珍贵野生动物? 2、刑事侦查权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就餐行为并非行使侦查权的必要手段。 如果在侦办非法出售野生动物中,民警存在非法拘留、扣押等行为,可以说是侦查手段具有违法性,但不能提起民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因为此时的拘留、扣押等行为是侦查时利用公安才具备的侦查职能采取的行为。 而本案无疑是将本该被限缩的侦查权,无限扩大化,甚至扩大到了采取“扣押野生动物”之前的蹲点吃饭行为了,再不加以约束,以后侦破耗时长的案子,那岂不是要把一年的烟酒饭钱都包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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