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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赠与房产是否可以撤销(一)
释义
    
    婚姻法系列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
     赠与房产是否可以撤销(一)
    壹:案件来源
    来源: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十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之二十九
    案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
    贰: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叁:法院认为和判决
    法院认为: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
    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肆:律师后语
    1、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不同的审判观点(均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介绍第一种观点,即认定属于赠与,但这种赠与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
    2、赠与约定在本案中被视为属于婚姻法规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将该赠与约定视为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要订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不支持撤销该约定。
    
    孙承龙律师
    作者简介:孙承龙,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征地拆迁、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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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4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