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
释义 | 《医疗事故等级标准(试行)》于2002年7月19日通过卫生部部务会讨论,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障碍等级一级至十级。一级是指患者死亡,造成严重障碍。一级甲等死亡。一级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代偿,有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无法自立。二级事故系指导致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级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代偿,可能有特殊医疗依赖,或者生活大部分无法自立。二级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失、严重畸形的情况之一,有严重的功能障碍,可能有特殊的医疗依赖,或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立。二级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失、明显畸形的情况之一,有严重的功能障碍,可能有特殊的医疗依赖,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立。二级丁等有器官缺失、大部分缺失、畸形状之一,有严重的功能障碍,有一般的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立。三级事故系指导致患者轻微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性功能障碍。三级甲等有器官缺损、大部分缺损、畸形状之一,有重功能障碍,有一般医疗依赖的可能性,生活可以自立。三级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可能有一般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立。三级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有一般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立。三级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可自立。三级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可自立。四级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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