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撤诉后再行起诉的 诉讼时效 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 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 起诉状 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