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玩忽职守罪的标准 |
释义 |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公司破产、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或徇私舞弊的行为都应予立案。 法律分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拓展延伸 立案玩忽职守罪的定罪标准与司法实践 立案玩忽职守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立案职责时故意或重大过失地违反法定程序、规定或滥用职权,导致案件无法正常立案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定罪标准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立案玩忽职守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一是必须具备主观故意或过失成分;二是必须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规定或滥用职权的行为;三是必须导致案件无法正常立案或造成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立案工作人员的过失程度、行为后果等因素,来确定是否构成立案玩忽职守罪并进行定罪量刑。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有助于确保立案工作的公正、规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结语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立案玩忽职守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立案职责时违反法定程序、规定或滥用职权,导致案件无法正常立案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会根据具体案情评判过失程度和行为后果,确保立案工作的公正、规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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