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治安处罚与刑法多重复怎么处理 既要追究治安责任,也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期。从该法条的规定来看,是可以同时对行为人施加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以及刑罚处罚的。我们知道,治安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因此,已经行政处罚的,如果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需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即,要追究治安责任,也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是多久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一般来说时效是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