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8.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9.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