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是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以及结合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大幅提高、平均受教育年限持续增加,作出的符合国情的重大决策,是大势所趋。“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改革原则深思熟虑、切合实际,参会代表表示赞成和支持,建议在实施改革时应同步配套相关政策措施,关注对大龄就业人员就业帮扶,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延退后的工伤、医保、职业病预防等措施,积极与人口生育政策调整相衔接,出台托老托幼等公共服务政策规定,适度放开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选人用人的年龄限制,调整与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