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 2、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