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
释义 | 一、办理条件 (一)已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符合船员体检标准,海船船员需持有相应的健康证明; (三)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和评估以及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办理资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原件1份; (2)船员服务簿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4)身份证件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5)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7)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原件1份;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9)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10)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5.送达 四、办理时间 20个工作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北京东城区赵堂子胡同16号一层 七、相关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暂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第十三条:“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第十四条:“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七十条:“引航员的培训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的规定执行。引航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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