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签字和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原件四份。 2、加盖公章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金融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必须出示原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动产浮动抵押生效条件 浮动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生效后,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浮动抵押的财产被再次设定抵押权的,后位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只要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财产已被抵押的事实,就可以就该抵押财产优先于前位抵押权人受偿。为了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浮动抵押权人还是最好抵押登记。 一、如何理解动产抵押合同中的善意取得 1、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2、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后,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受偿。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 由此,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最好办理抵押登记。“善意”,指的是主观上不知情,也就是说只要第三人不知有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即为“善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