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承包经营中发生的工伤该如何处理? |
释义 |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单位需在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法律分析 承包经营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拓展延伸 公司承包经营中工伤赔偿与责任分担机制研究 在公司承包经营中,工伤赔偿与责任分担机制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该机制涉及到工伤的赔偿责任应由承包公司或雇主承担的问题。研究该机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人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并明确各方的责任。通过对该机制的研究,可以探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实践经验,以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稳定的工伤赔偿与责任分担机制。这将有助于保护工人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社会的整体法治水平。 结语 通过对工伤赔偿与责任分担机制的研究,可以确保工人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得到公正的赔偿,明确各方责任。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稳定的机制,有助于保护工人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社会法治水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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