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具体如下: 1、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冷静期内一方反悔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4、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即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6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至离婚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6、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并发给离婚证。 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双方代带好结婚证、身份证等其他有关证件,本人亲自到原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好夫妻双方离婚协议内容签字确认后即刻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