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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侵权律师费用标准是什么?
释义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
    如果属于民事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依照各个律师自己的收费情况而定。
    关于异地办案差旅费
    对于案发地、一审审理地皆在范围内的案件,不属于异地案件,不收取差旅费。
    对于案发地、一审审理地有一地是在范围外的案件,律师将按照实际需要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差旅费数额。
    商标侵权诉讼律师费用是多少?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在规定的幅度内,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诉讼标的额收费比例
    1万元以下(含1万元)500元—1500元/件;
    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2%—5%;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1.7%—3.5%;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4%—2.8%;
    100万元至500万(含500万元)0.7%—1.5%;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4%—0.8%;
    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4%,双方协商确定。
    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三)二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但在上阶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应减半收费。
    (四)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经双方协商实行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委托人实际获得财产利益的1163%。
    商标侵权的相似标准是什么?
    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并非唯一,应当从多个角度进行比对综合判断商标的近似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判断商标近似程度的标准有两个:其一,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构成要素);其二,被控侵权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使用效果)。
    商标侵权诉讼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在规定的幅度内,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诉讼标的额收费比例
    1万元以下(含1万元)500元—1500元/件;
    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2%—5%;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1.7%—3.5%;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4%—2.8%;
    100万元至500万(含500万元)0.7%—1.5%;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4%—0.8%;
    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4%,双方协商确定。
    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三)二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但在上阶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应减半收费。
    (四)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经双方协商实行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委托人实际获得财产利益的1163%。
    商标侵权犯罪标准是什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商标近似侵权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商标近似侵权的界定标准是这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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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