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吊销许可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释义
    一、吊销许可证能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对吊销许可证的决定不服的能提起行政复议。吊销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辟谣】
    提起行政复议一定要书面形式?
    真相:不是
    解析:
    申请行政复议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提醒】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
    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
    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八条
    一、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吗
    对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吗的具体情况,以下为详情解答,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这类证书通常是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的前提条件。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二、违章如何提起行政复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时限,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日起计算,申请时限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终止之日。
    2、复议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对各区县交通(巡)支(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车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门或车管所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对各区县交通(巡)支(大)队下属的执勤队及车管所各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各(巡)支(大)队及车管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执勤队及各车管所分所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不收费。
    3、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一)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复议机构接待人员当场记录。
    (二)申请人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四)申请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代理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有关身份证明。
    三、申请行政复议后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要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后,在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内没有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内,都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就应当等待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也要等待行政复议期限的经过。这样一方面是对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权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避免给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解决行政争议带来混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八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2 18: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