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随迁子女中考政策 |
释义 | 自2013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3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3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本市连续就读初中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参加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学生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一.主要内容 在北京市出台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办法之前和新办法公布后三年内,为了方便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为随迁子女选择在京升学考试提供机会。 符合相关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选择在京参加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以及开放大学、网络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北京市成人高考等考试录取。同时北京市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经学生户籍所在省同意后为学生提供高考文化课在京借考服务。 二.其他条件 凡随迁子女愿意继续在京学习的,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和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报名参加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高等教育、开放大学等考试录取,接受高等教育。 目前北京地区有国家开放大学和北京开放大学两所新型高校,上海也成立了上海开放大学,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实施远程开放教育。 三、制定主要因素 1是与城市经济社会资源状况相适应,要考虑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 2是与学生家长的条件相结合,要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情况; 3是要考虑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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