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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释义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某黑某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某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某市某区。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某,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某,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刑检刑诉(2020)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1年3月3日以齐建检刑检刑变诉(2021)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某某、检察官助理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谭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某市某区解放门公交站至王子火锅公交站区间乘坐某路公交车时,因老年证被司机孔某没收,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辱骂孔某、拉拽孔某胳膊及方向盘,致孔某被迫停车。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拉拽方向盘及驾驶员,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李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第一,李某某构成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第二,本案起因是公交车驾驶员工作失误,驾驶员存在一定过错,李某某与驾驶员发生争执时,车速很慢,未造成后果,犯罪情节较轻;第三,李某某是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就签订了认罪认罚承诺书,且年岁已高,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应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某市某区解放门公交站至王子火锅公交站区间乘坐某路公交车时,司机孔某误以为李某某持假的老年证乘车,将李某某的老年证没收放到投币箱中,并称只能到公司才能取出,李某某为取回老年证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辱骂孔某,并拉拽孔某胳膊及方向盘,致孔某被迫停车。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李某某的个人情况。
    2.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李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3.悔过书,证实2020年8月25日,李某某对其行为表示悔过。
    (二)证人证言
    证人孔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21日10时许,我驾驶某路公交车行驶至解放门公交站点时,上来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太太,带着一个小孩,上来后老太太就带着孩子朝后面的座位走去,没有交钱。我想这个老太太肯定有老年证,因为有老年证的人上公交车是免费的。为了防止别人拿假证上公交车,我将车行驶一段距离后停了车,到后面检查老太太的老年证,老太太将老年证拿了出来,我看了几页发现没有照片,根据公司规定,没有照片的老年证很有可能是假证,需要没收,让乘车人去公司领取。我就将这个老年证投放到了票箱里,并让她交一元票钱,然后回到驾驶座开车了,刚行驶,老太太就走过来,问我为什么要收她的老年证,我说你的老年证没有照片,需要去二马路北方公交公司总部领取。但是老太太不愿意去,说她带着孩子呢,让我立即归还她的老年证,我告诉她我也打不开票箱,得去公司打开。这时老太太情绪就有点激动了,开始辱骂我,让我停车,并用手拽我的胳膊和方向盘。当时车是在行进中的,一方面没有到站点无法停车,另一方面我也确实打不开票箱,所以我还是说得去公司取老年证。但是老太太不依不饶,继续辱骂我,用手拽着我的胳膊和方向盘,拉扯我,并用她手上的粉色拎兜打了我的右肩部两下。此时到王子火锅对面的公交站点处,我停下了车,就打电话报警,说我被乘客殴打了。老太太看我报警,还是很生气,继续用兜子打我十多下,打到了我的右肩部和脑袋上。后来其他乘客下了车,老太太也要下车,我没有让她下车,她还是拿兜子打我,然后警察就来了。后期来到公安机关,我们领导取出证件发现老年证上有照片,这是我当时工作上出现了失误,没有看到。平时我们开公交车去指定的地方开票箱,像这次特殊情况领导拿钥匙出来开箱的。最开始老太太用手拽我的胳膊和方向盘,拉扯我,这时我确实在驾驶机动车行驶中,通过公交车的监控录像也能看到,而且在报警前,老太太还用粉色拎兜打了我的右肩部两下,这时车也是在行进中的,我报警后就将车停下了,但老太太还是不停用兜子打我。我驾车被老太太殴打时,车内大约有10名乘客,有的还劝老太太别打了。我没有还手殴打老太太,我就是右肩部有些疼痛,无其他伤情。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8月21日10时许,我带着外孙女在二百公交站点搭乘103路公交车,当时我手里拿着老年证就上车了,带着孩子去了公交车后面的座位。到解放门公交站点时,司机停车了,他走到我面前让我出示老年证。我就将老年证给他了,司机看了看老年证,就将老年证投放到票箱里了,并回到驾驶员位置。我问司机为什么拿我的老年证,司机说老年证是假的,还让我交一元票钱。这使我很不满意,就从座位上走到驾驶员位置找他辩论。当时司机已经行车了,在开车过程中,我就问为什么说我的老年证是假的,司机说老年证没有照片,我说你将我的老年证拿出来看看,如果没有照片,我就再投一元钱。司机说取不出老年证,得去二马路北方公交公司的总部领取。当时我带着外孙女,就很着急,我再次向司机要我的老年证,司机还说要去总部领取,并说我的老年证是假的。我说凭什么说老年证是假的,照片是我亲自照的,上面有照片,为什么说没有照片。此时我很生气,然后我就骂了司机,但是司机一直说我的老年证是假的,让我去公司取。为了让司机给我取老年证,我就拽司机的胳膊和方向盘,让他停车,但是司机没有停车,我用左手拽了几次没有结果,后来我又用右手拽司机的胳膊和方向盘,逼他停车。当时我右胳膊上有个粉色的兜子,我拽司机过程中,兜子打到了他的身上。接着司机在王子火锅对面公交站点附近停了车,并告诉其他乘客坐后面的车,同时报警称他被打了。当时我的情绪已经失控了,我就再次辱骂司机并用兜子抡打他,当时车内还有少许乘客,劝我别打了,可我已经听不进去了。车内乘客陆续离开了,我也想下车,但司机没让我下车,后来警察就来了。我印象中打司机十多下,大部分打在肩上,还有一些打在脑袋上,司机没有受伤,也没有还手。事后在公安机关和车队领导的见证下一同打开票箱,老年证上是有照片的。我撕扯司机胳膊和方向盘时,司机确实驾驶公交车行驶中,这期间我的兜子打到他,但不是故意的,后期我才主动用兜子打他,在行驶中车内大约有10名乘客,我用手抓司机手臂后,公交车被逼停了。我清楚这是违法犯罪行为,当时我的行为确实过激了。
    (四)视听资料
    公交车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经过。
    (五)其他证据
    抓获破案经过,证实李某某到案情况。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人使用暴力、抢控方向盘,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李某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某的供述和证人孔某的证言均能证实报警后李某某欲下车,公交车司机阻止了李某某下车,后警察赶到现场,李某某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李某某妨害安全驾驶,依法应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考虑本案的起因和犯罪情节,如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某某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关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 某
    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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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