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银行账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