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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法规定多少年独立
释义
    国际法没有具体规定时长,在国家领土取得的方式中,时效取得在国际法学说中一般认为是50年,也就是有效占领一部分领土实施统治50年则取得该部分领土所有权。但是如果本身拥有领土主权,那么不统治不导致权利丧失,对方主张取得的时候,只要本方反对,则对方就不可能依时效取得。另外,我国不承认时效取得方式。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11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宣布自己是一个国家,联合国会对其考察100年。
    联合国考察期为100年,这100年内,你的政府或者朝廷要坐稳这个土地100年。联合国承认你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了。
    国际法上的承认可分为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从国际承认的实践来看,明示承认的方式有:承认国以照会(或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表示予以承认。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三条 凡曾经参加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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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6:5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