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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及标准是什么
释义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约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根据各地规定和司法实践,约定员工每月规定工资收入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合理的,但奖金和津贴等福利可以不纳入计算。直接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的约定不被支持。如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未约定,北京、广东等地倾向以全部应得工资作为基数,而上海、浙江等地倾向以全部应得工资的70%作为基数。根据《劳动法》,加班工资报酬标准有具体规定。
    法律分析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根据各地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就加班费计算的事务操作,总结如下几点:
    (1)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每月的规定工资收入,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应包扣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对于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2)用人单位直接约定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将不会得到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和劳动者工资标准作出约定,北京、广东等地倾向于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工资时间所获得的全部应得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福利。上海、浙江等地倾向于以上全部应得工资70%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结语
    综上所述,加班费计算涉及多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地方规定和司法实践。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一般为员工每月的规定工资收入。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入计算基数。如果合同未约定,则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倾向,如北京、广东倾向于全部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上海、浙江倾向于全部应得工资的70%作为计算基数。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于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以及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情况,应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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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0: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