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恢复收取执行费的政策是否已经实行? |
释义 | 执行费用不需要申请人预交,而是在第一笔款项回来后扣除。如果你撤销执行申请,就不会再收取费用,但已交的申请费不退还。执行人应书面申请撤回之前的执行案件,并支付相应的执行费用,若产生了执行标的财产的交付。 法律分析 执行费用不需要申请人预交的,都是执行回来第一笔款后,先扣除执行费,你撤销执行申请就不会找你要了,不过已经交纳的申请费不退还。请执行人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请书来撤回之前在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如果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执行标的财产的交付,就应当支付相应的申请执行费。 拓展延伸 执行费收取政策的实施情况如何? 执行费收取政策的实施情况如下: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恢复收取执行费的政策已经实行。这一政策的目的是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并为执行机关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自政策实施以来,执行费的收取工作已经得到有效推进,相关部门建立了完善的收费机制和流程,确保执行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执行费的监管和审计,以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通过这一政策的实施,执行程序的效率得到了提升,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公正的执行服务。 结语 经过最新的政策规定,执行费的收取政策已经恢复实施。执行费是在执行回来的第一笔款项中扣除的,申请人无需预先支付。若您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将不再向您收取,但已支付的申请费不予退还。执行人应当书面申请撤回之前在法院的执行申请,并在执行过程中产生执行标的财产交付时支付相应的执行费。这一政策的实施确保了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为执行机关提供了必要的经费支持。相关部门已建立完善的收费机制和流程,并加强监管和审计,以确保执行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这一政策的落实提高了执行程序的效率,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公正的执行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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