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财产赠与如属于彩礼,可撤销情形包括未登记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最终离婚;非彩礼可在财产未转移前撤销。已转移则不可。婚前财产赠与如属于彩礼,则仅在以下情况下可撤销,否则不得撤销:(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并最终离婚;(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最终离婚。如果不属于彩礼,则仅在财产赠与尚未转移给女方时可撤销,一经转移即不得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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