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教室内所需教学设备, 如电灯、 黑板、 班牌、 广播、 讲台、 课桌椅、 多媒体教学设施等, 由总务科利用假期一次性维修好, 开学一周内总务处与各班级签订财产保管协议, 由各班班主任签字认可, 如有遗失或损坏, 均须先由班级办理赔偿手续后, 总务处凭赔款单进行维修。 2、 课桌椅移交给各班后, 各班安检员用统一表格登记每个学生的座位编号, 一式三份, (本位一份, 班主任一份, 总务科一分), 本班课桌椅由各班负责保管,不得任意搬出或更换; 如有损坏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办理赔偿手续后, 总务处再派人修理。 如不好修, 将对班级和学生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并加倍收取费用。 3、 教学使用的卫生工具, 开学时由保管室一次性发放到班级, 以后如有遗失或损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