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或原告被传唤 |
释义 | 被传唤人根据案件事实可以是原告或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按撤诉处理,被告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原告宣判前申请撤诉需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可缺席判决。 法律分析 被传唤人既可能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具体要看案件事实,如果你是加害人,就是被告。如果你是受害人,就是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拓展延伸 法庭传唤被告或原告出庭审理案件,确保正当程序 法庭传唤被告或原告出庭审理案件,确保正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传唤被告或原告出庭审理案件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的重要环节。通过传唤,法庭能够确保案件各方的出席,提供公正的听证环境,促使案件的顺利进行。传唤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传唤也是法庭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桥梁,能够促进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通过合理的传唤程序,法庭能够准确了解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通过传唤被告或原告出庭审理案件,法庭确保了正当程序的进行,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传唤是维护公正审理的重要环节,确保案件各方的出席,提供公正的听证环境,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传唤不仅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是法庭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桥梁,有助于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通过合理的传唤程序,法庭能够准确了解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八十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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