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证据。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 一、刑事证人证言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规则是怎样的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二、刑事诉讼中哪些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