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比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义务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相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请求,可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当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发生权利消灭的抗辩,当事人可以履行能够履行的那一部分。 当不可抗力致合同迟延履行时,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杭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抗辩权除了先履行抗辩权之外,还有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完全不一样的,像是先履行抗辩权,就只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债务纠纷。 一、三大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1、主张权利人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法律义务不同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通知和举证两项随附的义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直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张权利。不安抗辩权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张权利。 双务合同抗辩权包括了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三大抗辩权。这几种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和方式是不同的。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例,在一份双务合同中,如果双方互负债务,且该债务并没有先后顺序,应同时履行,如果一方未履行债务却要求另一方履行,被要求的一方可以行使该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