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身体权纠纷」小孩被邻居热水烫伤,律师维权争取赔偿 |
释义 | 【委 托 人】何*(当事人王*岚的母亲) 【审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赔偿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何*的儿子王*岚独自走到被告庞*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国际家私城的商铺内,和被告庞*的儿子玩耍。期间一个放在桌边的热水瓶不慎跌落,继而开水溢出将原告王*岚和被告庞*的儿子烫伤。原告王*岚随即被送到乐从医院治疗,当天因乐从医院治疗不佳出院转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入院诊断是:头部、躯干、左上肢、双下肢部开水烫伤面积20%深II度。王*岚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16天,出院后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1、损伤达到九级伤残(人身损害赔偿用);2、行面部瘢痕整形修复术治疗的后续医疗费三万元;3、行左肩部及左上肢瘢痕切除修复术治疗的后续医疗费约两万伍仟元;4、损伤的护理期限约二个月。经过司法局的调解未果,被告庞*不愿意承担任何费用。遂原告王*岚的母亲何*以庞*为被告将其告上法庭。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马上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并前往出事现场进行勘察,了解案情,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在分析本案后,根据公平原则及过错原则,作出被告需要通过赔偿原告的医药费的辩论观点。经过一审及再审争取,最终经过我所律师提供有力的证据下,法官采纳了我所律师全部的观点。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岚赔偿款29932.62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 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被告曹*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岚赔偿款39007.98元。 三、代理意见 (一)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原告为幼儿,在其所在的经营场所存在危及幼儿人身安全的危险隐患,其作为该场所的管理人,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被告存在逃避责任的行为。 被告逃避责任,调解、和解不成,原告被迫诉至法院。 四、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尽照顾义务、排除危险的事实?事故责任及费用如何分担和计算。 五、律师点评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受伤的过程非常重要,另外当事人与侵权方的关系也不容小觑,这决定了适用的法律关系及以此引出来的过错划分。近年来,小孩意外受伤的事件频繁出现,一方面家长不仅要积极为孩子治疗,面对庞大的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也应该有所考虑,对事件发生有过错的一方,应维护自身孩子利益,积极寻求赔偿,当遇到胡搅蛮缠的一方时,还应该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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