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罪名有哪些? |
释义 | 最近一则关于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犯被押解回国的新闻引起了大家的热议。但是很多人都以为电信网络诈骗是一个罪名,也有不少人以为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就只触犯了刑法中的诈骗罪,但大家都不清楚这两种观点都是不准确的。 首先,电信网络诈骗本身不是一个罪名,只是一个学术概念。在实务中出现了大量的通过“电信诈骗”(俗称电话诈骗)和“网络诈骗”的方式犯罪的现象,因此就出现了这两个“电信诈骗”、“网络诈骗”学术概念。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这两个概念合并成了电信网络诈骗。因此,电信网络诈骗只是一个概念,并不是一个刑法中的罪名。 另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涉及的罪名不只“诈骗罪”一个。根据不同的犯罪模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相关的犯罪嫌疑人还可能涉嫌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信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下面,笔者就挑拣几个较常见的罪名分析一下。 一、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行为模式具体体现为:犯罪嫌疑人(行骗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因此产生错误的认识后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转账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因此获取财产,使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绝大多数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都符合以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定为涉嫌诈骗罪。从诈骗罪的具体行为模式可以看出行骗者实施犯罪行为后,只有在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分行为的情况下,行骗者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才构成诈骗罪。但实务中更多的犯罪模式是多样化的,因此就出现了可能涉嫌其他罪名。 二、盗窃罪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和诈骗罪在某些情况下容易被混淆,特别在电信网络侵犯财产的领域里,表面上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是诈骗罪,但实则触犯的是盗窃罪。 比如有一个这样的案例,涉案犯罪嫌疑人给被害人发送了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的虚假链接,并欺骗被害人点击该链接可查询自己的支付记录,但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往该链接植入了支付几十万元的木马程序,被害人信以为真,以为只要支付1元便可查询自己的支付记录,便点击了该链接。在该案中,被害人虽然陷入了认识错误并因此想要处分价值1元的财产,但是,他实际上不知道犯罪嫌疑人预设的木马程序的存在,也就无从认识到其财产会被移转到他人账户的事实,所以,被害人在本案中对于几十万元财产的转移没有处分的意思,财产是#诈骗罪#被害人在不知不觉中被盗取了。因此,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盗窃罪。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对于类似这些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财物转为己有的行为方式,笔者认为更为准确的定性是涉嫌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这个不用多说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最常同时触犯的罪名。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或出售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前互联网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犯罪分子所进行犯罪的“客源信息”大多通过网上购买而来,这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将这些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同时也就触犯了本罪,因而会面临数罪并罚的裁判结果。 四、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中,还存在一种犯罪模式是犯罪嫌疑人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被害人其相关的银行账户存在异常,被害人信以为真,根据短信提示回拨电话,犯罪嫌疑人再通过精心准备的“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套取被害人银行账户信息,然后再向被害人要银行的短信验证码,将被害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走。 这种诈骗模式,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中一种情形。实务中犯罪嫌疑人还会窃取、收买、骗取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对于这种犯罪情形,冒用数额超过5000元的,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处罚。 当然,这种犯罪情形还存在一个与信用卡诈骗沾边的罪名,就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只要犯罪嫌疑人具有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就触犯了该罪。这种通过套取相关信息骗取资金的电信网络诈骗模式里,犯罪分子各有分工。有专门负责行骗的,有专门负责套取信息的,有专门负责利用套取的信息去伪造信用卡的,后两者如果是参与专门负责骗的人存在意思联络,则与其构成共同犯罪,否则就单独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五、帮信罪 这个也是实务中出现比较多的罪名之一。“帮信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的共犯主要是从事网络计算机工作的IT行业的技术人员,与诈骗犯共同实施的犯罪。正是因为这些“高科技人才”的加入,才让诈骗行为变得更容易屡屡得手。 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也同样会构成“帮信罪”。实务中触犯这个罪名的,有不少是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也有碍于情面帮忙导致的。明知他人存在实施犯罪行为,还以自己的身份证件开设多个银行账户供诈骗犯罪嫌疑人使用。其中的一部分人以此获利,因共同犯罪触犯该罪。 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通常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帮助已经诈骗既遂的行为人取款或转移转款。当这种处理赃款的人与实施诈骗的人如果存在事前的共谋,就构成相应犯罪(大多是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除了上述列举的罪名,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由于不同的行为模式,相关行为人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其他罪名。因此,电信网络诈骗对社会影响巨大,犯罪形式多样,因而实施和触犯的罪名并不局限于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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