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对于中介合同的规定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了居间的概念,即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合同解除分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三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预期违约。(三)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有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格式合同无效。 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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