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酒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二、酒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受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下同)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5.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 6.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 7.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酒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地点。 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24号酒泉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1楼A区13号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