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确认之诉案由是什么? |
释义 | 股权确认之诉案由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包括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变更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应注意协议生效时间、价格与出资额的一致性、无约定价格的协议有效性、实际投资者与受让方的签署方式、原股东反悔的处理等细节。 法律分析 一、股权确认之诉案由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规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案由有以下24项,具体为: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两种)、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上市公司股权纠纷包括的范围比较广,可能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也可能是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纠纷等案由,因此公司股权纠纷具体还要看纠纷的来源及争议焦点,再确定是哪一个案由。 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应该注意什么? 1、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2、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 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3、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4、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5、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这些都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应该注意的细节。 结语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首先,股权转让合同在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其次,转让价格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不一定要与出资额相一致。没有约定转让价格的协议将被视为无效,但可以通过补充条款或特别约定使其有效。此外,实际投资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协议,但必须得到公司注册股东的配合才能对公司产生效力。最后,如果股东会同意转让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协议将视为未成立,但如造成受让方实际损失,可追究反悔方的责任。这些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注意的细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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