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劳动者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三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补缴。如劳动者离职社会保险断交三个月后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则无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失业期间的保险费用。 首先,用人单位为员工增员之月起,需在三个月内为其申报补缴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其次,补缴时,按照“顺序补缴”原则进行补缴。例如前例中,用人单位为A申报补缴6、7、8月的社会保险时,可以只补缴8月的社会保险,也可以只补缴7、8月的社会保险,但不能只补缴6月而不补缴7、8月的社会保险。再次,补缴时,以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增员时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按照上下限标准核定后,作为补缴的缴费基数。此外,用人单位须为员工同时补缴五项社会保险。最后,不符合补缴规则、在网上申报办理时间之外补缴的用人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仍需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现有业务流程进行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